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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工伤认定办法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以下是 分享的上班途中工伤认定办法,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上班途中工伤认定办法

  上班途中工伤认定问题

  【咨询问题】沈律师,您好,想向你咨询关于工伤的问题:我老婆在本月8日上班途中发生意外身亡(因撞上违建的电线杆),这能认定为工伤吗?如能,赔偿如何计算?麻烦您了,谢谢!

  北京沈斌倜劳动法律师答复: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对上班途中的工伤认定有了修改,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包括正常上下班、加班加点(包括自愿加班)或者处理用人单位临时安排的工作任务的途中。“主要责任”,应以道路交通等有关部门认定的结论为准。比如无证驾驶、驾驶无证车辆、酒后驾驶、闯红灯、逆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造成自己伤害的,均属于本人主要责任,均不得认定为工伤。事故发生的地点可以是城市街道、铁路、或是水上。

  从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可以看出,上下班途中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况包括以下:

  一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自身伤害的。

  二是没有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而被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撞伤的。这种情况也应认定为工伤。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因此驾驶这些车辆或被这些车辆撞伤的都可以算工伤;

  争议:

  下班回家途中遭遇抢劫发生人身伤害等情况算不算工伤,对于上下班途中的其它意外受伤是否属于工伤,新《工伤保险条例》没有给出界定。这些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细化。但某些地方性的判例将上下班途中的意外伤害也视为工伤,比如上海劳动部门对工伤的事例范围再次扩大,公司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意外受伤也属于工伤,有权向厂方申请工伤赔偿。2011年8月3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以执行和解方式执结一起员工上班途中意外受伤,公司按工伤事故赔偿的案例。北京目前没有相关的判例出现,但是今年北京将进一步健全工伤保险制度,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北京市正在研究制定贯彻新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办法。

  北京沈斌倜劳动法律师提醒

  上下班途中一旦出现交通事故,一定要及时报警不要自行私了。因为工伤认定首先需要划定是否是工作时间内发生的事故,其次还要认定是谁的责任,这些都必须通过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报告认定。一旦“私了”,时间、事故责任、地点均无法明确,也就无法进行工伤认定。其次,如果要进行工伤认定,还需要劳动合同、医院诊断书等证明。如果没有劳动合同,但存在实际劳动关系,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上班途中病亡工伤认定起波澜

  □ 本报记者    邢东伟

  本报见习记者 翟小功

  上班途中不幸病发身亡,人社部门却不予认定为工伤,逝者家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令人社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符炬的父亲符斌系海南省公路局昌江分局(下称昌江分局)的员工,主要负责道路养护工作。2014年7月13日下午,符斌在劳动中突感身体不适,由工友王忠等人护送回家休息。次日上午7时,符斌与王忠等人出工途中,在所乘作业车刚开到单位员工宿舍大门口时,符斌即在车上突然吐血,于当日13时50分左右在送医转院途中死亡。

  随后,昌江分局向海南省昌江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4年8月13日,昌江县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符斌的死亡不视同工伤。昌江分局向昌江县政府申请复议,随后昌江县政府撤销昌江县人社局先前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2015年5月,昌江分局向昌江县人社局申请重新给予符斌工伤认定。同年7月,昌江县人社局又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决定就符斌的死亡不予认定为工伤,理由是符斌病发时不在工作时间段。同年8月,符炬等人因对昌江县人社局最后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向昌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昌江分局在庭审时指出,他们单位的工作性质决定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地点都不确定,昌江县人社局认为符斌发病不在工作时间进而不认定符斌属于工伤是不正确的。

  昌江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昌江县人社局2015年7月13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并责令昌江县人社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重新就海南省公路局昌江分局员工符斌的死亡作出工伤认定。昌江县人社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海南二中院。

  近日,海南二中院经二审驳回人社局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目前,昌江县人社局已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认定符斌的情形视同工伤,昌江分局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符斌的家属符炬等人进行了赔偿。

  在岗期间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

  据承办法官介绍,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三条规定,上述“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法院审理查明,考勤登记表显示2014年7月13日全天及14日上午符斌均出勤。虽然所在单位的正式上班时间为7时30分,但乘作业车去当天需要养护的路段是工作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符斌自登上作业车时就应视为已开始了工作,其在该期间发病当然属于上班时间。其次,2014年7月14日早上7时40分符斌已被昌江县人民医院接至该院的救护车上,随后符斌在转院至海口市区内医院的途中死亡。无论从7月14日早上7时符斌在作业车上发病,还是从7月13日符斌感觉身体不适时起,至符斌于7月14日中午被送往海口市转院的途中死亡,均未超过48小时。

  因此,符斌突发疾病身亡的过程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

  大亚湾市民上班途中遇车祸 认定工伤获赔偿

  东江时报讯 记者刘建威 通讯员谢学炎 周睿 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获得赔偿后,还能申请工伤认定吗?日前,大亚湾区法院向媒体通报了一起因交通事故纠纷引发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据介绍,柴某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来通过法院获得了交通事故赔偿39万余元。随后,其再度申请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待遇。大亚湾区法院依据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扣除了停工留薪期工资重叠部分,支持了柴某停工留薪期工资24217.1元。

  2013年3月,柴某入职明某公司,月平均工资为5545.9元。2014年8月,柴某在上班途中,驾驶的摩托车与史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大亚湾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史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来,柴某起诉史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58万余元。大亚湾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赔偿包括误工费在内的费用共39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柴某向大亚湾区劳动局申请了工伤认定。2015年7月,大亚湾区劳动局认定柴某为受到的人身伤害为工伤,按规定享受工伤待遇。明某公司对工伤认定没有提出异议。柴某与明某公司协商工伤赔偿事宜未果,向大亚湾区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大亚湾区劳动仲裁委裁决支持柴某停工留薪期工资66550.8元的请求。明某公司不服,向大亚湾区法院提起诉讼。

  大亚湾区法院审理认为,柴某因事故所受人身伤害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进行了劳动能力功能障碍及停工留薪期的认定,有相关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证实,依法应当予以认定。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确认柴某的停工留薪期是2014年8月14日至2015年8月14日为365天。但交通事故民事判决书已就柴某自受伤之日起至定残前一天(共计234天)误工期间的损失作出认定,并已判令对该期间的损失作出赔偿。所以234天的误工损失与柴某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属重叠计算部分,应当予以扣除,故判决将数额调整为24217.1元。判决后,双方表示服判,没有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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