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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

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始建于一九九三年,是建立和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全个人住房社会保障体系,扩大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转变住房投资、分配体制等一系列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相配套的政策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具有独立事业法人资格。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通化市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欢迎参考!

  通化市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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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提取细化管理补充规定

  各科(室)、管理部,各缴存人:

  为了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水平,更好地管理运作住房公积金,根据《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试行)》(通房金管委[2014]7号)、《通化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通房金管委[2014]8号)、《通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通房金管委[2014]9号)的管理规定,制定如下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提取 细化管理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一个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只可以开设一个单位缴存账户,不得一个单位开设多个缴存账户。一个身份证件号码只可以开设并存续一个职工或个人缴存账户,不得一名职工或个人开设并存续多个缴存账户。

  第二条 单位缴存登记暨开设缴存账户日期不得早于单位成立日期、不得晚于缴存登记办理日期。

  第三条 单位缴存登记总人数应当大于1人、不得大于办理缴存登记最近月份工资发放总人数。

  第四条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年龄上限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最高年龄上限不得超过65周岁。

  第五条 缴存登记的缴存基数和缴存额应当以元为单位,不得保留小数。

  第六条 职工、个人缴存登记的银行存款账户,应当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受托银行开立的I类账户。

  第七条 个人缴存登记的月缴存额应当与借款的月还款额相关联。 当共同借款人都是个人缴存人时,各借款人的合计月缴存额应当等于或大于月还款额。当共同借款人有职工缴存人、也有个人缴存人时,个人的月缴存额合计应当不小于月还款额减借款职工的月缴存额合计之差。

  第八条 每个单位及其职工、每名个人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每年只可以在年度变更登记时申请变更登记一次。

  第九条 所有缴存登记单位和缴存登记个人应当在每年缴存6月份的住房公积金后,申请办理年度变更登记。未申请办理年度变更登记,不得缴存本年7月份至下年度6月份的住房公积金,也不得申请办理新增职工的缴存登记。

  第十条 单位申请办理缴存登记时,应当提供纸质和电子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电子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单位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供纸质和电子的《单位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申请表》、电子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表》、《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仅限有新增职工)。个人申请办理缴存登记时,可以自行选择提供电子的或纸质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个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可以自行选择提供电子的或纸质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申请表》。职工申请办理缴存登记信息变更登记时,可以自行选择提供电子的或纸质的《职工信息变更登记申请表》。

  第十一条 未结清贷款的个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在申请变更登记时,不得在变更后使其参贷借款的共同借款人的合计月缴存额小于合计月还款额。

  第十二条 未结清贷款的个人,作为共同借款人或保证人在申请变更登记时,不得在变更后使其参贷借款的实际还贷能力系数大于0.45。

  第十三条 无论缴存单位本月发放的是上月工资还是本月工资,本月按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都分配计入本月。

  第十四条 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当逐月缴存,不得提前缴存。

  第十五条 补缴上年度及以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可以选择补缴的年份和月份 ;补缴当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不得选择补缴的月份,只可以按照月份顺序补缴。

  第十六条 补缴起始时间不得早于单位设立时间,且最早不得早于1999年4月;补缴截止时间,不得超过申请办理补缴时间。补缴缴存登记之前的历史性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截止时间不得超过缴存登记时间。

  第十七条 补缴历史性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缴存登记的缴存比例,且不得高于15%。

  第十八条 补缴申请批准后超过30天,单位或职工或个人若没有实际补缴,补缴审批失效。

  第十九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原则上应当通过中心托收方式缴存。中心托收缴存住房公积金有三种具体方式:

  (1)按月托收,即中心依据单位、个人的授权委托,逐月托收单位、个人应按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其中,每月托收单位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自16日开始,每月托收个人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自1日开始。

  (2)通知托收,即首先单位通知中心托收、然后中心托收单位应缴的住房公积金;

  (3)审批托收,即单位、职工、个人首先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然后中心托收获得批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按月缴存全部住房公积金,原则上应当通过按月托收或通知托收的方式缴存,个别不适合通过中心托收方式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以选择银行转账的方式缴存。其中,通知托收可以采用电话等非书面通知方式。单位按月缴存部分(单位部分或职工部分或部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当通过通知托收的方式缴存。其通知托收只可以采用到中心柜台填单等书面通知方式。 个人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当通过按月托收的方式缴存。 单位、职工、个人补缴住房公积金,应当通过审批托收的方式缴存。

  第二十条 免缴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符合免缴条件可以再次申请免缴。

  第二十一条 职工、个人合户后,原免缴失效,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免缴。

  第二十二条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待分配账户月末不得有余额,若有余额应当退缴。

  第二十三条 职工只有处于封存状态,才可以办理转出;个人可以直接在个人缴存集中托管账户办理转出。

  第二十四条 职工、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禁止转出:

  (一)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二)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责任;

  (三)住房公积金被法院冻结。

  第二十五条 只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全额转出,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部分转出。

  第二十六条 异地转入的住房公积金不得分配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待分配账户,应当直接从中心银行存款账户分配至职工或个人缴存资金账户。对因转入错误而无法分配的住房公积金,月末前应当退给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二十七条 在管辖区内,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从一个网点转移到另一个网点,应当通过单位变更登记转移;职工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从一个网点合并到另一个网点,应当在新网点缴存登记后合并原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八条 有受理后尚未办理完毕的按月缴存、补缴、退缴、转出、转入、提取业务,不得合户。

  第二十九条 单位申请办理封存时,职工人数超过10人,应当提供电子的《住房公积金封存明细表》;职工人数不超过10人,可以自行选择提供电子的或纸质的《住房公积金封存明细表》。

  第三十条 在不欠缴的情况下,封存起始月份为最后缴存月份的下个月;在欠缴的情况下,封存起始月份往前不得超出欠缴月份、往后不得超过当月。

  第三十一条 单位全部职工封存时,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待分配账户不得有余额,若有余额待退缴或分配后再封存。

  第三十二条 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被法院冻结,不得申请办理各项销户提取(法院执行提取除外)。

  第三十三条 职工、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办理除了清偿债务提取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

  (一)有到期应还未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二)有应履行未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责任。

  第三十四条 职工、个人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6个月或累计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24个月且距申请提取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超过6个月,不得申请办理购房首付提取、逐月偿还贷款提取、逐年偿还贷款提取和提前部分偿还贷款本金提取。

  第三十五条 缴存人受到禁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政处罚,禁止除清偿债务提取和法院提取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三十六条 个人只可以申请办理逐月偿还本地公积金贷款提取、提前全部偿还本地公积金贷款提取、清偿债务提取和各项销户提取,不得申请办理前述提取项目以外的其他各项提取。

  第三十七条 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与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关联,当被提取人参贷借款的共同借款人的合计月缴存额小于合计月还款本息额时,不得申请办理该被提取人的逐月偿还本地公积金贷款提取、提前全部偿还本地公积金贷款提取。

  第三十八条 两名及两名以上职工、个人共同提取时,各自的提取金额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在办理购房贷款首付提取、购房不贷款提取、建修房提取、偿还贷款提取、租房提取、支付物业费提取时:当到柜台申请办理的被提取人少于全部被提取人、且到柜台申请办理的被提取人携带未到柜台申请办理的被提取人的身份证件原件代办时,到柜台申请办理的被提取人之间按协商份额提取,到柜台申请办理的被提取人与未到柜台申请办理的被提取人之间按均等份额提取;当到柜台申请办理的被提取人少于全部被提取人、且到柜台申请办理的被提取人出具未到柜台申请办理的被提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和经公证的到柜台申请办理的被提取人与未到柜台申请办理的被提取人之间协商提取份额协议时,各被提取人之间按协商提取份额协议协商的份额提取;当被提取人全部到柜台申请办理提取时,各被提取人之间按协商份额提取。

  (二)在办理死亡提取时:当到柜台申请办理的提取人少于全部提取人、且到柜台申请办理的提取人携带未到柜台申请办理的提取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开户银行出具的银行借记卡所有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的证明材料代办时,各提取人之间按已被依法固定的份额提取;当提取人全部到柜台申请办理提取时,各提取人之间按已被依法固定的份额提取。

  (三)不同提取人提取同一被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时,受托银行的清偿债务提取优先于法院执行提取,法院执行提取优先于其他提取人提取。

  第三十九条 职工、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部分余额,不计结当期利息并继续保留其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第四十条 职工、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全部余额,计结当期利息(计息截至受理日)并注销其缴存账户;法院作为提取人执行提取时,无论办理何种提取项目的提取,皆不结息、不注销被提取人的缴存账户。

  第四十一条 除了法院作为提取人的其余销户提取,只可以全部提取、提取后账户余额为零。

  第四十二条 提取的支付对象和收款账户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购房贷款首付提取、购房不贷款提取、建修房不贷款提取、偿还贷款提取、租房提取、支付物业费提取、离退休提取、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出境提取、封存期满提取、工作调离管辖区提取:当提取人无论是被提取人还是委托代理人时,支付对象只可以是被提取人、收款账户只可以是被提取人的账户,且被提取人的主收款账户只可以是缴存登记的存款账户。

  (二)死亡提取:当提取人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时,支付对象只可以是提取人(即相应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收款账户只可以是提取人(即相应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监护人)的账户;当提取人是委托代理人时,支付对象只可以是被代理人(即相应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收款账户只可以是被代理人(即相应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监护人)的账户。

  (三)购房不贷款提取、建修房不贷款提取、偿还贷款提取、租房提取、离退休提取、死亡提取、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出境提取、封存期满提取:当提取人是法院时,支付对象只可以是提取人、收款账户只可以是提取人(法院)指定的账户。

  (四)对于清偿债务提取,提取人是贷款人(即受托银行),支付对象只可以是被提取人、相应的收款账户应当是被提取人的账户——或被提取人(即借款人)的还款账户(即缴存登记的存款账户),或被提取人(即借款人)的贷款账户(由受托银行提供)。

  第四十三条 职工、个人申请办理销户提取,除了缴存登记的收款账户外,还应当提供1个备用的非缴存登记收款账户信息。死亡提取由提取人提供2个提取人的非缴存登记的收款账户信息。

  第四十四条 支付职工、个人使用提取因收款账户信息有误造成支付失败,应当在职工、个人变更登记后再支付;支付法院执行提取因法院提供的收款账户信息有误造成支付失败,应当由法院重新提交有关支付信息的法律文书后再支付。

  第四十五条 购一手房商业银行贷款首付提取,贷款发放超过30天才可以申请办理。购二手房商业银行贷款首付提取,贷款发放超过30天才可以申请办理。

  第四十六条 购一手房贷款首付提取,首付款交付日期与提取申请日期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4个月。购二手房贷款首付提取,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与提取申请日期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四十七条 同一购房不得既申请办理购房贷款首付提取、又申请办理购房不贷款提取,也不得重复申请办理购房贷款首付提取。 同一购房不得既申请办理购房不贷款提取、又申请办理偿还贷款提取或住房公积金贷款,也不得重复申请办理购房不贷款提取。 同一建造、翻建、大修房屋不得既申请办理建修房不贷款提取、又申请办理偿还贷款提取或住房公积金贷款,也不得重复申请建修房不贷款提取。

  第四十八条 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进行异地贷款登记,不得申请办理购房贷款首付提取、偿还贷款提取。

  第四十九条 购买二手房申请购房不贷款提取,同一房屋前后两次交易申请提取间隔时间须满18个月,即本次申请提取日距前次提取申请提取日须满18个月。

  第五十条 职工给父母或未婚子女购房,可以申请办理购房贷款首付提取、购房不贷款提取、偿还贷款提取。购房合同、购房付款凭证、契税完税证、不动产权证书、借款合同等申请提取要件上,可以有提取人名字,也可以没有提取人名字。

  第五十一条 申请办理在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偿还贷款提取,可提取金额不得大于已还本息额加借款本金余额减累计提取额之差。

  第五十二条 同一笔借款在申请办理了提前归还全部借款本金提取后,不得再申请办理各项偿还贷款提取。

  第五十三条 在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申请办理逐月偿还贷款提取、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提取、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金提取,不可申请办理逐年偿还贷款提取;在商业银行贷款和异地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申请办理逐年偿还贷款提取、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提取、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金提取,不可申请办理逐月偿还贷款提取。

  第五十四条 在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申请办理逐月偿还贷款提取,应当授权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同一笔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应当共同授权委托,不得分别授权委托。

  第五十五条 每笔借款每人每月委托逐月偿还贷款提取笔数不得多于一笔;每月每人每个银行账户委托逐月偿还贷款提取款项转入笔数不得多于两笔。

  第五十六条 每笔借款合同的每月委托逐月偿还贷款提取总额不得大于上月实际偿还的本息额。

  第五十七条 委托逐月偿还贷款提取应当按照授权委托登记的委托人提取顺序提取。

  第五十八条 同一份租房合同涉及的各被提取人,应当共同申请办理提取,不得分开办理提取。

  第五十九条 同一人租房提取的支付期不得重叠。

  第六十条 支付物业费提取的最高提取额不得大于每年3,000元。

  第六十一条 同一房屋支付物业费提取的支付期不得重叠。

  第六十二条 清偿债务提取的每名被提取人可供提取金额为账户余额减1元之差;清偿债务提取后,每名被提取人的账户余额最少可为1元;

  第六十三条 个人申请办理离退休提取,男性不得小于60周岁、女性不得小于55周岁。

  第六十四条 职工、个人死亡,配偶独自申请提取死亡人的住房公积金,可不用出具继承或遗赠证明材料;配偶与其他继承人、受遗赠人共同申请提取死亡人的住房公积金或非配偶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死亡人的住房公积金,必须出具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继承调解协议书或公证的继承协议或公证的遗嘱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等继承或遗赠证明材料。 提取额在3,000元以内,非配偶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可同时出具死亡人无配偶和未经公证的继承协议或与死亡人的父子、母子关系证明材料,申请提取死亡人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被封存的职工、个人,不可按月缴存、贷款、为家人提供共用贷款额度,可以补缴、退缴、转出、转入、提取、为他人提供贷款保证。住房公积金被法院冻结的职工、个人,可以按月缴存、补缴、退缴、转入、清偿债务提取、冻结额以外的使用提取、法院执行提取、贷款、为家人提供共用贷款额度,不可以转出、销户提取、为他人提供贷款保证。

  第六十六条 提取和退缴(不包括月末退缴单位待分配账户余额)、转出业务办理,月末最后两个工作日不得对审批予以确认。

  第六十七条 主借款人应当为具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缴存人。 当主借款人为职工时,从借款人可以是缴存人、也可以不是缴存人;当主借款人为个人时,从借款人只可以是具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缴存人。

  第六十八条 职工、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禁止贷款并在缴存账户标注“禁贷”标识:

  (一)年龄大于65周岁;

  (二)缴存余额低于起贷点;

  (三)最近连续欠缴超过6个月;

  (四)累计欠缴达到24个月,且最近连续缴存不足6个月;

  (五)住房公积金被封存(包括被冻结);

  (六)被处以禁止贷款处罚。

  第六十九条 每笔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50万元。

  第七十条 借款人本次使用贷款额度应当不大于本次可用贷款额度。共用贷款额度人本次为借款人提供贷款额度应当不大于本次可用贷款额度。

  第七十一条 保证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二)具有合法的身份;

  (三)年龄不大于60周岁,且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四)年龄加借款期限不大于75;

  (五)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与借款人一并计算的实际还贷能力系数不大于0.45;

  (六)信用等级为“正常”或“瑕疵”,不得为“次级”或“禁入”;

  (七)居住或工作在外地的人,在本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十二条 首套房贷款利率不上浮,二套房贷款利率上浮10%。

  第七十三条 借款人或保证人的可计入缴存基数或平均月收入是指可计入计算实际还贷能力系数的平均月收入,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或保证人可计入缴存基数或平均月收入=(缴存基数或平均月收入作为借款人或保证人的各笔存续状态住房公积金借款的平均月还款本息额合计)×作为借款人或保证人的本次借款平均月还款本息额

  第七十四条 同一套房屋只可以申请办理一次一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禁止申请办理两次及两次以上一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十五条 个人借款应当与缴存关联,一笔借款的月还款本息额不得大于各借款人的合计月缴存额。一名个人当有两笔未结清贷款(包括本次申请的借款)时,其月还款额应当与两笔贷款相关联,关联各笔贷款的月缴存额按以下公式计算:月缴存额=可计入缴存基数×缴存比例

  第七十六条 借款人的还款账户必须为职工、个人缴存登记的存款账户。

  第七十七条 每笔贷款的借款金额只可以在千元位及以上位数有正整数,百元位及以下位数只可以为零。

  第七十八条 申请购买商品房贷款、购买保障房贷款、购买拆迁房贷款等一手房贷款,首付款交付日期与借款申请日期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4个月。申请购买二手房贷款,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与借款申请日期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4个月。申请建造房贷款、翻建房贷款,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与借款申请日期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4个月。申请大修房贷款,房屋安全鉴定日期与借款申请日期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4个月。

  第七十九条 借款申请在未获得批准前,借款人可以申请终止审批;借款申请获得批准后、未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前,借款人可以申请终止借款;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后、未贷款抵押登记前,借款人可以申请终止借款;贷款抵押登记后,借款人不得申请终止借款。

  第八十条 借款申请获得批准后,超过30天未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借款审批失效;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后,借款人超过60天未提供有效的抵押登记证明,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失效;借款人提供有效的抵押登记证明后,超过30天未办理放款,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失效。

  第八十一条 贷款抵押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即抵押人)必须与借款人相同。

  第八十二条 在“委托银行在中心系统办理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办理方式下,偿还借款月本息、提前部分还款、提前全部还款以及清偿债务提取等偿还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通过“冲还贷”(即同时等额减少借款人的缴存资金账户与贷款明细账户的余额)方式偿还贷款。

  第八十三条 缴存职工、个人购买顶账房、集资房,售房单位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约定给予贷款冲抵处理(多退少补),若售房单位实在无法冲抵处理,中心可将贷款支付给借款人。

  第八十四条 缴存职工、个人购买一手房,为了获得折扣购房优惠而全额付款,只有在不改变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给售房单位的前提下,才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八十五条 在全中心实行“通存通提、通贷通还”,具体为:

  (一)管辖区内单位、职工、个人,可以自行选择到中心任一办事大厅申请缴存登记;

  (二)缴存登记的单位、职工、个人,可以自行选择到中心任一办事大厅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补缴、缓缴、免缴、退缴、转入、封存、提取。

  (三)缴存登记的单位、职工、个人,可以自行选择到中心任一办事大厅办理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和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托收手续。

  (四)缴存登记的职工、个人,可以去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在地的中心办事大厅申请借款和还款。

  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月3日